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XK00500 |
| 职权名称 |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建设单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时,应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 申请材料 | 1.工程建设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手续(规划红线、规划总平面图等); 3.征得供水企业同意的书面材料; 4.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制定的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方案或施工图纸; 5.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和供水企业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后的确保供水补救措施方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证照批复名称 | 工程建设改装、拆除、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许可证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城区改装、迁移或者拆除供水设施的审批。 二、职权依据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15年5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压、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单位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供水单位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