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XK01800
职权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规划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
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或个人)乡村建设规划申请表(含经拟用地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原件);
2.单位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原件)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及1/500现状地形图(纸质、电子版);
5.单位需提供加盖单位和设计单位鲜章的设计方案一套(总平面布置图、竖向布置图、道路及管线综合布置图停车位布置图等纸质及电子文件);个人建房须提供通用设计图纸;
6.单位建设项目需提供建设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原件);
7.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8.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②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法定期限20日
承诺期限不需提交乡镇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需提交乡镇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遇会期或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
第三十八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承办机构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股
咨询方式0718-4336639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0718-4020202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审核意见
备注2014年起开始办理,拟下放乡镇办理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