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1800 |
| 职权名称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经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建部令第2号修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施工单位完成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所要求的工程内容。 2.工程质量经自检达到合同规定的标准。 3.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按照规定要求整理归档的材料。 |
| 需提交的材料 |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1、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2、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2-3、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2-4、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附施工单位工程竣工自评报告; 2-5、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附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评估报告; 2-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3、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1、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其中附有《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3、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质量监督机构提供)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同意工程验收的文件及竣工验收证书、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3、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8、档案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文件;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12、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归档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监管本辖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10月19日建设部令第2号发布)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县级:负责本辖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 承办机构 | 县质监站 |
| 咨询方式 | 0718-4330207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