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2100
职权名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号公布)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规章】《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超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受理范围及条件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1.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
2.建筑超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3.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归档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监管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超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超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承办机构县安监站
咨询方式0718-4330207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住建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