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JC02800
职权名称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检查对象城区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通讯枢纽,桥梁、水库、电站、城市生命线工程等
检查内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技术措施、设备设施建设情况,信息保障,技能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等。
职权运行流程人防办→重要经济目标单位→人防建设情况检查→建档资料
责任事项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建档责任:建立全面规范的档案资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第十九条人民防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承办机构人防办
咨询方式0718-43357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