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3.燃气工程建设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XK00603 |
| 职权名称 | 燃气建设、经营和安装许可 |
| 子项名称 | 3.燃气工程建设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第十条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恩施州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恩施州政发〔2015〕11号)取消和调整州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29项下放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许可范围:取得相应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 许可条件:燃气企业及工程项目在本县获得经营准入 |
| 申请材料 |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通知书; 4.工资准备金、保障金及工伤保险缴纳证明; 5.依法依规不招标的项目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 6.消防审核意见及安全、环境影响评价; 7.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前置条件。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证照批复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4.《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5.《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县范围内燃气工程报建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承办机构 | 行政许可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