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2500 |
| 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检查对象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 |
| 检查内容 | 房地产经纪机构: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房地产经纪人员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政策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通知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3.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范和标准的,记录其信用档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2011年1月20日发布)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 承办机构 | 房产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