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2400
职权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发布)
第二十八条发包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合同文本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三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确认后10日内由发包单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规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住建部令第16号发布)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章】《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发布)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由承包人将合同副本提交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办理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商务标及中标价的电子数据等资料。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签订的涉及工程造价调整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应及时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受理范围及条件1.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
2.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报送,竣工结算文件经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双方确认后10日内报送;
3.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报送备案。
需提交的材料1.工程结算文件;2.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证书;3.工程价款支付证明;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工程量清单文件等;
5.中标通知书;6.施工合同;7.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招标控制价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日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已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3.《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未经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工作的管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31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承办机构建工股
咨询方式0718-4334526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