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JC01100
职权名称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检查对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
检查内容1、建筑业企业资质情况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二)企业现状达不到现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企业是否存在下列行为:(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它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十二)瞒报、虚报、拖延或者拒绝上报建筑业报表;(十三)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其它不良行为;(十四)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职权运行流程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责任事项1.检查责任:承检单位应对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开展检查,承检单位和检查人员应对检查工作保留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2.处理责任:受检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执法建议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之日起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承检单位收到受检单位书面异议意见后应予明确答复,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复查、验证。
3.监管责任: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
(二十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对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动态监管办法,按照企业诚信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和市场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
(二十八)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
(二十九)企业应当接受资质许可机关,以及企业注册所在地、承接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十)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资质许可机关,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公布。企业工商注册地不在本省区域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三十一)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需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在违法事实查实认定后3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十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县级: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2.部门之间:
县级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承办机构建工股
咨询方式0718-4334526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