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XK02100 |
| 职权名称 | 地图审核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测绘局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经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2次修订。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编制公开出版的本省各类地图和制作附有地图图形的产品(以下统称地图),应当在出版或者制作前将样图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在出版或者制作后30日内将出版样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编制公开出版的市、州、县(区)各类地图,应当事先在当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编制公开出版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应当事先将专业内容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实行使用许可制度。 【规章】《湖北省地图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6号) 第十九条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
| 申请材料 | 1、地图审核申请表; 2、地图编制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3、试制样图一式两份(彩色地图提交彩色样图;黑白地图提交原稿样图复印件),电子版地图除提交光盘或者数据外,还应当提交与内容相关要素的纸质样图; 4、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图出版范围或者单项地图批准文件; 5、涉及使用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编制地图,提交经过地图保密处理的证明文件; 6、涉及专业内容的地图,提交经过本专业保密部门审查的证明文件; 7、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测绘项目登记证明文件; 8、编制试制样图所使用的资料来源说明和资料所有权单位同意使用的证明。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证照批复名称 | 无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查等制度。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经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第2次修订。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
| 承办机构 | 县测绘局测绘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02020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020202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