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1500
职权名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子项名称无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规划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受理范围及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需提交的材料1.提出申请;2.县国土部门发函;3.提供相关土地权属证明;4.相关文件。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和核对相关规划。3.决定责任: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4.送达责任:出具规划条件。5.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5.建设部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第十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部门、城市园林部门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文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遵守经过审批具有法律效力的各项规划,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规则和审批时限,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建设的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章制度,城乡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调整、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和时限,对涉及规划强制性内容执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核发、违法建设查处等关键环节,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要建章立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切实规范和约束城乡规划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承办机构县规划局规划编制股
咨询方式0718-4020209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监督投诉方式0718-4020202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