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服务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0700 |
| 职权名称 |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服务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其他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第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规章】《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规章】《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1号发布)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规范性文件】《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建住房〔2006〕244号) 第七条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2.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
| 需提交的材料 | 1.身份证复印件 2.对房屋权属相关权利、厉害关系证明 3.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需提供服务证明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查询、复制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服务责任:对准许查询、复制的,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服务;对不准予查询复制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服务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服务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利用服务工作。 二、相关依据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101号发布)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及时为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房地产纠纷仲裁、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等各项工作提供服务。 |
| 承办机构 | 房产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