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XK01600
职权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规划局
办理类型□即办件□√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法规】《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许可范围及条件城市规划区内申请用地的建设项目
申请材料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表(原件);
2.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提交规划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用地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土地权属勘界图(原件和电子文件);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规划条件)(原件或复印件)、土地权属勘界图(原件和电子文件);属于改变土地性质的项目需提供原土地证复印件(核原件);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②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审核原件)各1份。
5.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地质灾害多发区域个人建房需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行性研究勘查阶段)》(原件)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不需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需提交县市规委会审议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遇会期或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证照批复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3.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4.《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督察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批准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百二十八号;2011年8月3日通过。2011年12月1日修改。)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承办机构县规划局行政许可股
咨询方式0718-4336639信陵镇北京大道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规划局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0718-4020202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