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0600
职权名称房屋安全鉴定服务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应及时进行鉴定。
第八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受理范围及条件1、房屋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2、装饰装修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
3、改变房屋用途,危及房屋安全的;
4、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和出现其他不安全因素,危及房屋安全的。
需提交的材料1、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
2、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房产证、土地证、规划红线图、竣工验收单等)
3、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私有房产)
4、单位委任书及被委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公有房产)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现场查验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鉴定→现场查勘→综合评定→出具报告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查,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全面分析,认证定性,提出处理建议。
4.送达阶段责任:签发鉴定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决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全县城镇房屋的安全鉴定。
二、相关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令第129号)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承办机构房屋鉴定办
咨询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