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付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F00100 |
| 职权名称 |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付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五条第一款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规章】《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8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民发〔2008〕156号)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必须同时具备:1.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且居住二年以上;2.满足城镇低收入的标准:恩施州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上浮20%,城镇中等偏低收入的标准:巴东县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下浮20%;3.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
| 申请材料 | 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救助证(或低保证),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对象必须由所在地社区或用人单位证明;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4.承租房屋协议书或住房情况证明;5.申请书;6.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书;7.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
| 给付方式 | 货币补贴 |
| 给付标准 | 1.住房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6㎡; 2.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县城和野三关集镇6元/㎡,其他乡镇4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县城和野三关集镇4元/㎡,其他乡镇2.5元/㎡。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申请必须经社区、乡镇、县三级审核和公示。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审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的给付工作。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并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实施监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2-1.同1 2-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3.《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2008年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民发〔2008〕156号)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六、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直辖市、设区的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为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核定证明。: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4.同3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县级住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租房住房补贴管理工作。 2.部门之间:县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县发改、价格、公安、财政、人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四、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 |
| 承办机构 | 房管所 |
| 咨询方式 | 0718-4334051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根据巴住保办发[2016]4号文件,自2016年6月12日起由县级统筹、乡镇实施。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