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1800 |
| 职权名称 | 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通过,2007年7月28日修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法规】《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 |
| 检查对象 | 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监督 |
| 检查内容 | 1.高中低压城市管道;2.天然气门站、阀室;3.天然气加气站、天然气液化气站; 4.液化气充装站; 5.其它涉及燃气设施的工程。 |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办结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检查范围、主要检查项目、检查时间、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组成情况,被检查单位等内容。 2.检查责任:承担检查的人员和单位要按照检查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实施检查工作,对检查情况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数据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对检查情况作出判定,形成结论,提出整改建议并限期完成。 4.监管责任:加强城镇燃气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市、州、县主管燃气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燃气管理机构承担燃气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 2.《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通过,2007年7月28日修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辖区内有关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6月4日通过,2007年7月28日修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 承办机构 | 燃气执法大队 |
| 咨询方式 | 0718-4335051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