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ZS00100 |
| 职权名称 | 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修订通过.主席令第87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
| 征收标准 | 污水处理费标准为0.20元/吨。污水处理费由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并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2.审核责任: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情况及时稽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第五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且排放的污水符合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接纳标准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规章】《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 第十七条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应缴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款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以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发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费申报、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
| 承办机构 | 县自来水公司 |
| 咨询方式 | 0718-4330562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巫峡路15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