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2400 |
| 职权名称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 检查对象 | 危险房屋 |
| 检查内容 | 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2.处理责任: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危险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3.监管责任: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第九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对危险房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发布,2004年7月20日修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人应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 承办机构 | 房屋鉴定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3651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