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3200
职权名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
子项名称无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其他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规】《湖北省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应当分别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登记备案。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受理范围及条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1.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4.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5.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6.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
7.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
8.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9.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登记→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范围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工作。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实施办法》(2014年9月25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三十日内,应当分别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登记备案。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专业资格认证工作,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承办机构房产股
咨询方式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