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2800
职权名称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13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正)
第十条第一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受理范围及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
需提交的材料1.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买受人身份证;
3.预收资金支付凭证。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即办件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查→备案登记→存档办结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商品房预售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二、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承办机构房产股
咨询方式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