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2600 |
| 职权名称 | 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
| 检查对象 |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 |
| 检查内容 |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 管理制度文件。 2.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3.是否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
| 职权运行流程 | 告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方案,包括政策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通知检查单位。 2.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处理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办法规范和标准的,记录其信用档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3.《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4.《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10月16日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 第四十三条 资质许可机关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应当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估价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不良行为应当作为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辖区内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承办机构 | 房产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