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ZS00300 |
| 职权名称 | 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四条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规章】《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建设部令第69号)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
| 征收标准 |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待制定) |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公告责任:公示公告对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的征收条件、标准及计算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在办理合法产权证书时提交申报。 2.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责任:审查申请材料,提出审核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制作征收决定书,载明征收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监管责任:已购公房和个人部分出资的集资房上市出售超面积款征收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征收对象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同1 2-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四条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十八)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 3.《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五条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4.同3 5.《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本行政区房改工作 二、相关依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年7月18日国发〔1994〕43号) 第七条(三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决定规定的统一政策,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不断完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按年度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各市(县)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要加强对各市(县)房改工作的检查督促,保证国家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房改工作的健康推进。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
| 承办机构 | 房改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