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CF00800
职权名称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发布)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违法违规行为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处罚种类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受违法行为投诉或举报建设单位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 第三章 第7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章 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第三章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二)违法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5-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第三章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处罚决定确有错误需要变更或者修改的,应当由原执法机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6-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6-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 一九九九年) 第三章  第二十八条 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一)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二)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三)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四)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7.《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
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承办机构城建股
咨询方式0718-4334050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对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为的处罚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