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2017-04-1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CF08700 |
| 职权名称 | 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行为的处罚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8月5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订)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六)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
| 违法违规行为 | 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 |
| 处罚种类 | 1.警告;2.罚款; |
| . | 1.初次违法,主动补办手续,危害后果轻微,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的罚款; 2.不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0.7%(含0.7%)以下的罚款;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经责令改正后,不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2、因实施该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处理过,两年内再次实施该违法行为的;3、其他依法应予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以上0.7%以上1%(含1%)以下的罚款。 |
| 职权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核→听证→决定→送达→执行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执法机关通过督查、投诉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主管领导批准。 2.调查取证责任: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应当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3.审理责任:执法人员应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审核责任: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执法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调查终结报告等材料审核,应提出书面意见。 5.听证责任: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6.决定责任: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7.送达责任: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监管责任:对未办理工程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施工行为的监督检查。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七条 执法机关依据职权,或者依据当事人的申诉、控告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 2-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八条 立案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依法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应当出具书面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4.《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5.《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由执法人员提交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由法制工作机构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书面核审。 6.《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十九条 执法机关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一条 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 8-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七条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8-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9-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强制执行。 9-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10.《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6号)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本辖区违法违规行为直接查处工作。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通过) 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3.《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建设部令第66号)第五条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执法机关发现应当处罚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机关。 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管辖权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决定。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4年7月5日建设部令第128号发布)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
| 承办机构 | 县安监站 |
| 咨询方式 | 0718-4330207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