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1000 |
| 职权名称 |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其他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 需提交的材料 | 1.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申请书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相关人员合同及证书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设计方案等 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服务方案》 5.《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 6.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表) 7.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清单及权属说明 8.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的约定 9.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10.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11.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合同书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4-1.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4-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辖区范围内在前期物业管理中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条件而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工作。 二、相关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8月26日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承办机构 | 房产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