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ZS00200 |
| 职权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 四(九)要积极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的税收政策,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 【规范性文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征收和使用管理。 【规范性文件】《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规范性文件】《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1年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35号)湖北省2011年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序号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征收对象及条件 | 一、征收对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 二、征管要求: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 征收标准 | 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县(市)按每平方米8元征收。 各县(市)每月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基数比例的20%上缴所在市级国库,本级留成80%。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2‰比例,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
| 职权运行流程 | 公告→申报→审核→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审核责任: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筑工程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权人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二章第五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二章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地墙革节能办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革节能办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地方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四章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墙革节能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七条墙革节能办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第一章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要接受财政、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一)层级之间 县级: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开工手续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到同级墙革节能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部门之间 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与退付、使用与管理。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财综规[2009]6号)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由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或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
| 承办机构 | 节能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4526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