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3500 |
| 职权名称 |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测绘局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规章】《湖北省测绘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市(行政公署)、州、县(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主管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
| 检查对象 | 县、(乡)镇规划测绘主管部门、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
| 检查内容 | 1.测绘标志的管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2.测绘标志的管护情况; 3.测绘标志的使用情况; |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告知责任:制定测绘标志管护的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检查被辖区内测绘标志的管护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分析、判断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处理责任: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及时告知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对违反测绘标志管护工作有关法规政策的重大问题,县级测绘主管部门出具《测绘成果管理检查意见书》,被检查单位根据意见书指出的问题,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测绘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逐项整改落实。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4.监管责任:建立社会参与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增强人民群众对测绘标志管护工作的认同感和参与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1996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3.《湖北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4年1月1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第2次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测量标志使用许可手续擅自使用测量标志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4.《湖北省测绘测量标志管理办法》(1998年9月12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测量标志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5号公布)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
| 承办机构 | 县测绘局测绘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02020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020202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朝阳路48号规划局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