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1300 |
| 职权名称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第五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 |
| 检查对象 | 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
| 检查内容 | 1.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材料、产品标准组织生产;2.建材市场有无销售“三无”节能材料、产品;3.建筑工程有无采购和使用不合格节能材料、产品的现象。 |
| 职权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方案责任: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 2.检查责任:查看资料,现场踏勘。 3.通报责任:形成检查通报,并公开。 4.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2.《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第五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县级住建部门配合质监部门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实施监管。 2.部门之间: 县级工商、质监等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职能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 二、相关依据【法规】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 第五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大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环节的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查处不按材料、产品标准进行生产,不对材料、产品按规定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或者将不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等行为。 第十一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要依据有关职能组织联合检查,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针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质量突出问题,对需要重点检查的节能材料和产品进行汇总归纳,列出检查清单,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安排进行产品质量抽查、监测和专项检查。 |
| 承办机构 | 节能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4526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