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T04200
职权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
子项名称
职权类型√其他□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受理范围及条件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除工业项目以外)的所有民用建筑项目
需提交的材料1、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两份)
2、工程立项批复;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
3、人防工程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
4、图纸交底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5、基坑验槽记录;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底板、墙体、顶板等部位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筋、水泥、混凝土检测报告;结构试水记录;防护设备材质检测报告、安装检测记录;
6、结构、防护、防水验收意见书;风、水、电系统安装及预留、预埋验收意见书;规划、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7、建设项目建设情况报告;施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勘察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合格证明书)
8、人防工程全套竣工图、平战转换图
9、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人防监理合同;防护设备订购合同;防护设备质量保证书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备案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监管本辖区人防工程档案备案管理工作。
责任事项依据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内人防工程档案移交备案。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2013年1月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防工程档案,并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
承办机构人防股
咨询方式0718-43357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