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XK00900
职权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人防办
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㈠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5%的标准建设;㈡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的4%的标准建设;㈢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地面建筑总面积3%的标准建设;㈣10层以上民用建筑,其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地面首层面积的,按照地面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
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四十七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许可范围及条件城区新建民用建筑满足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
申请材料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表》;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包含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层剖面图、立面图);
6.施工图设计文件。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证照批复名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表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责任事项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后进行审查的责任;
⒊决定责任:作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意见书,送达并公示;
⒌监督责任: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其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八章的规定实管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⒊《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⒋《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物价和监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防空地下室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审查和质量监督。
承办机构人防股
咨询方式0718-43357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备注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