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2300 |
| 职权名称 | 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本县新建(含改建、扩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
| 需提交的材料 | 1、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 3、经销合同或代理协议; 4、企业简介; 5、主要生产、检测设备清单、生产厂房面积资料(厂房使用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生产许可证》和省部级推广证等; 7、质保体系认证证书或质保体系有关资料; 8、近期的法定检测部门的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检测资料; 9、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艺要求、检验、验收方法和标准、保管使用安全措施资料; 10、《商标注册证》; 11、近期(三个月内)工地系统材料见证复检报告(含工程合同),若没有,则由受委托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出厂系统产品抽样检测。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即办件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备案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3.《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验收备案并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范围;在提交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当提出建筑节能的专项监督意见。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辖区建筑材料备案工作,对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备案上报。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建筑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和能效测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行业建筑节能标准。 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地方建筑节能标准,并根据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建筑节能新材料和新产品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建设、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备案、公告制度。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备案、公告的节能材料。 |
| 承办机构 | 节能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4526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