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的物权登记-1.对房屋所有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的登记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QR00701
职权名称对房屋的物权登记
子项名称1.对房屋所有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的登记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通过)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规章】《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建设部令第45号,2001年8月15修正)
第七条第六项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确认形式□确认□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条件房屋所有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
需提供的资料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所提交的材料
(一) 房屋所有权登记
1、房屋初始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申请人结婚证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3、基建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公产提供)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7、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原件)
8、规划竣工核实证明(原件)
9、竣工备案证(原件)
10、房屋测绘报告(原件)
11、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表;
2、房屋转让合同;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完税发票原件(原件收复印件)
5、出让方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单位法人身份证和机构代码证、法人任职文件
6、受让方夫妻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
7、出让方属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原件;
8、受让方是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资格证书(法人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房屋平面图纸(原件)
(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变更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申请人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
4、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登记费:住房80元/ 套,非住房550元/ 件。
收费依据:《国家房改委、财政部关于规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职权运行流程受理→审核→决定→收费→记载于登记簿→缮证→事后监管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予以登记决定,不予房屋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 收费责任: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5. 记载于登记簿: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6、缮证责任:缮发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信息依法公开。
7、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对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房屋登记办法》第九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确定申请房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将申请登记材料目录公示。
1-2、《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2-1、《物权法》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2、《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2-3、《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办理…房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3、《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3-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4、《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5.《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八条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房屋登记资料及时归档并妥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职责边界一、职责分工
县级:在不动产登记正式实施以前负责房屋物权登记。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正)
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2.《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2月15日建设部令第168号)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承办机构房管所
咨询方式0718-4336654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行政服务中心二楼住建窗口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1.对房屋所有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的登记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