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3100 |
| 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1月2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
| 需提交的材料 | 1.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备案申请书; 2.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工作人员名单及股东出资说明 3.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5.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6.公章章程、财务管理制度 7.法定代表人及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房地产经纪机构固定服务场所证明 9.房地产经纪机构现有财产和经费证明(验资报告及银行询函证明) 10.房地产经纪机构中经纪人资格证书及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登记→存档办结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决定。 4.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对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监督和管理 二、责任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
| 承办机构 | 房产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6654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