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教育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4100 |
| 职权名称 | 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教育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其他□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辖区范围内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 |
| 法定期限 | 无 |
| 承诺期限 | 无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开展宣传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对学校关于开展人防宣传的申请应当受理 宣传责任:按照人防法规定开展宣传 |
| 责任事项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国防教育计划。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内容,列入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居民的人民防空教育,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指导和检查。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在校学生人防教育。 二、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四十六条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 承办机构 | 人防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57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