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给付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职权编码1142282355974924XHJF00200
职权名称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的给付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县住建局
职权依据【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第五条第一款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规章】《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受理范围及条件一、受理范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受理条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申请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2.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给付方式实物配租
给付标准新建成套公租房,套型面积在60㎡以内,高层在70㎡以内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4.监管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1-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层级之间:
县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2.部门之间:
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建部令第11号)
县级: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发改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承办机构住保股
咨询方式0718-4334051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监督投诉方式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审核意见
备注根据巴住保办发[2016]4号文件,自2016年6月12日起由县级统筹、乡镇实施。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