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0400 |
| 职权名称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规章】《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8月1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80号令发布,2002年1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县城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 |
| 需提交的材料 | 1、新建项目需提交:申请表、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2、改建、扩建项目需提交:申请表、房屋产权证、规划许可证、工程设计图纸、二次供水设计方案。 |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专家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3.参照《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县级: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审批服务 二、相关依据《湖北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令第80号,2002年1月23日修订)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设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设计和施工。 |
| 承办机构 | 县自来水公司 |
| 咨询方式 | 0718-4334050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