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JC02900 |
| 职权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人防办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检查对象 | 全县辖区内拥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居住小区等 |
| 检查内容 | 包括人防工程的工程结构、防护设施、风水电消防系统、进出口道路畅通、拆除损坏人防工程等内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巡查→发现问题→要求整改→建立督办档案 |
| 责任事项 | 1.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2.建档责任:建立全面规范的档案资料。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相关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通过) 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二十五)加大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力度。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人民防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认真查处不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妨碍人民防空建设的行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
| 承办机构 | 人防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57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2.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3.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