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XK01000 |
| 职权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 子项名称 | 无 |
| 行使主体 | 县人防办 |
| 办理类型 | □即办件 √承诺件 |
| 职权依据 | 【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2006年3月31日修订) 第十条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因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投资建设主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后,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就近易地修建:(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四)因建设地段房屋密集或者地下管网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允许易地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的条件、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应当公布。 【规章】《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一)因暗河、流砂、基岩埋深较浅等地质条件限制不适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二)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三)因建设场址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按照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地面建筑首层面积,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建设成本明显不合理的;(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规范性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第四十八条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
| 许可范围及条件 | 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应报送审批 |
| 申请材料 |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申请单位身份证明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委托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4.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5.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包含规划总平面图、地下层剖面图、立面图); 5.施工图图纸及图纸审查意见书; 6.人防工程需易地建设的证明材料(地勘报告、地下管网图、基础结构施工图); 7.根据情形应该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收费依据: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文件(鄂价费规【2013】80号),收费标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640元/㎡ |
| 证照批复名称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 |
| 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责任事项 | ⒈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⒉审查责任:省人防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后进行审查的责任; ⒊决定责任:作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⒋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意见书,送达并公示; ⒌监督责任:根据《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对建设单位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其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⒍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1.《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2.《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358号)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⒊《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⒋《行政许可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省政府令第35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擅自变更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二、相关依据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58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论证材料: |
| 承办机构 | 人防股 |
| 咨询方式 | 0718-4335748 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 注:1.其他类为确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又不隶属于本次清理确定的另九类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2.表格要素原则上为必填项,确无对应内容则填报“无”;3.填报内容使用12号仿宋字体;4.其他填报要求详见附件9。 |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