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燃烧器具备案
2017-03-27
填报单位:县住建局
| 职权编码 | 1142282355974924XHQT02200 |
| 职权名称 | 燃气燃烧器具备案 |
| 子项名称 | 无 |
| 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行政服务□行政征用□审核转报□专项资金□内部审批 |
| 行使主体 | 县住建局 |
| 职权依据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规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10年1月21日建设部第73号发布) 第八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不设区的城市和县,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查批准机构),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燃气管理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文件】“关于印发《恩施州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的通知”恩州建发【2006】55号。 |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在本行政区域生产、销售、维修 |
| 需提交的材料 | 1.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2.产品注册商标; 3.进口产品须提供海关关税单及原产地证明; 4.产品生产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或代理产品销售企业的书面协议及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相关经营项目; 5.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未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或资料); 6.委托加工的应提供加工协议书(列入国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须提供省级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部门的备案书); 7.备案前一年内国家或省(市)级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产品抽检质量检测报告; 8.有与本地相同气源的燃气器具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适配气源检测的安全、环保检测报告; 9.在本地设立安装、维修站点并取得《恩施州燃气器具安装维修单位资质证书》或委托安装维修协议书和被委托单位的相关资质证书; 10.产品说明书(中文)、合格证、保修卡; 11.产品零配件供应的保证书。 |
| 法定期限 | 10日 |
| 承诺期限 | 及时办理 |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 职权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备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燃气主管部门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燃气燃烧器具备案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事项依据 | 1.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恩施州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恩州建发【2006】55号)第八条第三款: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齐全、符合备案条件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即受理。第四款备案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备案条件、要求的,应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全部事项 3.《恩施州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恩州建发【2006】55号)第八条第五款:对符合备案条件地申请,接受备案,并报州燃气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申请,不接受备案,并说明理由。 4.恩施州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恩州建发【2006】55号)第十二条:燃气器具销售企业销售或为销售而陈列、事前未办理手续并由州燃气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燃气器具产品的,燃气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5.《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
| 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相关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2010年1月21日建设部第73号发布)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燃气行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
| 承办机构 | 燃气办 |
| 咨询方式 | 0718-4335061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监督投诉方式 | 0718-4333648巴东县信陵镇西壤坡社区楚天路21号 |
| 审核意见 | |
| 备注 |
|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